但是,这个主观根据自身总又必须是一个自由行为(因为若不然,人的人性在道德法则方面的运用或者滥用,就不能归因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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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 2025-04-05 07:28:36 4财贸新村江西宜春丰城市

而相对于后者来说,他们必须具有一种独特方式的义务,即个人对自己的族类(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同体)的义务。

只是,受害者没有对之采取通常的法律措施,而是采取自杀和公之于众的道德谴责手段,足以说明其受害之深重。所以,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必须考虑到我们今天的道德价值观,这是法律的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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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纪委和国家机关规定官员必须申报并接受监督的财产、配偶、子女工作等个人信息,也属于普通公民的隐私。江苏的立法之所以被媒体和网民批评为贪官污吏的保护伞,大约是人们认为它没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和法治的立场考虑问题。因此,就不属于未经允许,不得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2009年1月23日 进入专题: 人肉搜索 。一个仅仅因为违反道德而应当受到谴责的人,他所应受到的谴责程度绝不能高于法律规定的制裁。

同时,公民对于官员的监督可以包括对官员与其职务有关的公共活动和私人生活,例如作风、社交、个人财产、亲属的职务或工作安排等等。而徐州市的法规以提供或公开他人信息资料概括人肉搜索并一概禁止,显然没有考虑到:仅仅因为不同主体个人信息具有如此不同的性质,就不能做出一般性的禁止性或授权性规范。不然的话,他们草菅人命怎么办?然而,人民群众每天要忙于生产和生活,哪来的时间和精力钻研法律呀?如果没时间和精力,岂不还得依靠专门研究法律之士——法官乎?看起来,在一个社会中,完全不要专业法律人士(法官)还真有点儿难。

人民司法听着不错,可效果远远比不上良好制度设计下的法官司法。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更是在全省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把法庭开到老百姓中间去,在田间地头开庭审案,谓之巡回审判。难道贴近群众就能令他们满意?是因为法官和群众的近距离接触而令后者对前者产生了好感?凡是跟法官打过交道的当事人或许都知道,哪怕跟法官吃过饭或者跳过舞也未必对后者有什么好感,因为好感与距离似乎没什么关系。此人也许马上想起了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

四则陪审团通常需与人民完全隔离,以防受飘忽不定的民意毒害。那么,如何遏制法官的腐败呢?也许有人会说,那让人民群众直接判案,对案件裁判有决定权不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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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基层的干部(比如村干部)长年跟人民群众生活在一起,够贴近群众的吧,可是有多少群众对他们有好感呢?还有人可能会说,因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抛去了那些复杂晦涩的司法程序,人民群众易于理解与掌握。可见,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法官司法而非人民司法。三则陪审团只对事实问题进行裁决,而法律问题则交由法官定夺。时下,司法改革正处于十字路口,无论在实务界还是在学术界,都有不少人鼓吹司法走群众路线,让人民参与到司法中去。

假如这种故事属实的话,马锡五审判方式似乎还真有点儿令人神往,因为让老百姓满意和夸口是件不容易的事,况且是件好事。更重要的是,我们想知道:马锡五审判方式究竟有什么魔力能使人民群众满意?或者换句话说,这种审判方式究竟通过何种机制使人民群众满意?也许有人会说,因为它将法庭开到老百姓中间去,贴近群众。实际上,马锡五审判方式只是将法庭移动了一下位置而已,并没有改变判决完全由法官做出的基本司法格局,至于聆听到的群众意见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法官的判决,人民群众根本无从知晓,更无法控制,正如许多官员通过热线、听证等聆听完群众意见仍然是自己拍脑袋决策一样。这似乎是说,人民群众喜欢简单而非复杂的解决问题方式,因为他们的头脑和生活都比较简单。

也就是说,马锡五审判方式并没有改变法官断案的游戏规则。不过,张立勇院长并没有告诉我们,到底有多少人民群众反映良好?是如何得出这一数字的?是否有民意测验或者抽样调查的科学依据?还有,反映良好的人民群众都是哪些类型的人?案件的当事人还是与案件无关的人?普通民众还是权势阶层?……这些问题看似吹毛求疵,实则十分重要,因为大大小小的官员都喜欢假人民群众支持之名推行自己或者上级中意的政策,而人民群众其实并不欢迎,甚至还深恶痛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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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这样的简单处理方式能将纠纷弄清楚吗?如果弄不清楚径直判决,未获程序正义的人民群众会满意吗?最后,可能有人会说,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之中,所以他们喜欢。二则因为陪审团要在法官的严格指导下行事,不是根据自己的好恶判案。

那么,通过马锡五审判方式让人民参与司法,真能阻止司法腐败并实现司法公正吗?众所周知,这种审判方式的最大特点是将法庭搬到人民群众中间,聆听一下人民群众的意见,并没有说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任何决定权。进一步讲,即便是确立了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司法腐败问题的解决依然需要依赖其他诸多因素,尤其是法官的任命、任期、薪水以及司法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等。据他介绍,河南法院系统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了百分之五六十的案件,人民群众反映良好,密切了法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提高了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改变了法官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法官夸口称赞。可是,这样一来,要法官还有什么用?如果人民群众不打算要法官,而打算自己判案,那么,他们得花相当多的时间研习法律,成为精通法律之士。明白人一听便知道,此乃人民司法也。从法治国家的经验来看,没有三权分立制度保障下的司法独立,没有行政机关对法官的任命和代议机关对任命的批准,没有(品行端正的)法官终身任职和薪水保证制度,没有代议机构对行为不端法官的弹劾,遏制司法腐败问题恐怕只是一句空话。

进入 王建勋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人民司法 法官司法 。这个理由对许多人而言,是最有吸引力的了,因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多么美妙的一件事情呀。

的确,这种选择可能最具可行性,但是,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并非人民司法,一则因为陪审团的成员不代表人民,而代表的是地方性知识,否则他们应当由选举产生。更重要的是,许多人喜欢人民司法,是因为他们认为,人民的参与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

如果人民群众没有决定权,他们如何阻止司法腐败?难道权力完全不受人民群众约束的法官会自觉地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当成金科玉律?如果真是这样,那就太神奇了,那些选举总统的国家都太愚了因此,公安、检察机关要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由法院审查并予以批准。

公安机关一身拥有两个身份,既为侦查机关,也是羁押机关,因而对于关押在看守所内的嫌疑人拥有几乎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公众有理由期望,深圳在这方面能够勇敢地迈出第一步,为看守所制度向法治方向靠拢提供范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考虑到这一点,但他们要讯问嫌疑人或被告人,却必须得到看守所、司法局的同意,而后者对于前者讯问期间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安全是负有责任的。而且,对于公安、检察机关的羁押决定,当事人几乎没有任何申诉渠道。

维护社会的和平秩序当然是十分重要的价值,因而,保证侦查效率是必要的。提要:中国现行看守所制度多有不合理之处。

(本文来源:大河网 ) 进入 秋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看守所 公安局 。侦查机关迅速破案固然是好事,但侦查机关如果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迅速破案,那就不是好事。

透过这样的权力制衡,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可以得到较为妥善的保障。由此可以看出,现代各国关于看守所的设置和管理有一个共同趋势:为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侦查人员的任意侵犯,羁押场所一般不设在警察或其他侦查机关有能力进行控制的地方,以防止其通过不恰当的、甚至非法的手段从嫌疑人或被告人那里取得口供。

对此,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表示,尚未考虑在全国范围作此改革,但符合条件的地区如深圳等地可以作为试点推行。也就是说,政府仍然延续传统的专政思维模式,片面追求侦查效率。相对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他是一个比较中立的第三者。尤其是当法学界、舆论都已经形成了变革意愿的时候,不断拖延改革,对有关部门来说得不偿失。

这也是多数国家的通例。但效率的基础是正义,如果没有正义,效率就毫无意义,甚至会产生巨大负面效应。

当然,司法局也更容易安排亲属、律师与当事人会面,因为这不会损害它的利益。事实上,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嫌疑人或被告被推定为无罪。

对于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基本上只是被动地依赖公安机关的证据。这样的思考方式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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